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
第四条以“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和“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突出特色兼顾急需”为原则,确立标准立项项目。
第五条 项目计划包括: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涉及到的领域进行补充的标准项目;
(四)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五)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六)其他急需制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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