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纤维检验

监管棉公证检验现场操作规程(暂行)

信息来源: 省质监局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9-14 10:17:00        【字体: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入专业监管仓库并纳入规范监管的棉花(以下简称监管棉花)的现场检验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根据《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现场规范操作内容包括:入库验收、重量过磅、条码扫描、回潮率检验、取样、含杂率检验、加盖验讫章、样品交接、数据上传等。

  第二条 现场检验工作应在保障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以实现效率最大化为原则,统筹调配各检验环节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均衡安排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有条不紊地做好在库重量检验和取样工作。

  第二章  监管棉花的报验与入库

  第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关于监管棉花入库预约的规定,在入库预约时,以棉花加工批次为单位,上传包含棉包条码号等内容的组批信息汇总表和《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申请表》的电子版。在棉花到库时,应提供《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申请表》的纸质材料。

  在库机构在监管棉花入库前24小时内通过“全国棉花加工检验综合数据平台”下载加工企业报验信息(电子版),加工企业不得修改已完成下载的报验信息。

  棉花入库货权人将同一籽棉大垛、同一生产线生产的棉包组成一个加工批次,申报入库和检验。每个加工批次的包数新疆应为186包或93包,内地应为120包或60包,数量不足的,可以据实组成加工批。

  第四条 棉花到库后、过磅前,由仓库工作人员会同在库机构工作人员对棉包唛头与报验材料进行核对、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进行过磅。

  第五条 棉花毛重检验采取逐批整车过磅方式称重,称重记录、空车回皮的全过程由在库机构和仓库工作人员共同承担,然后填制《棉花衡重检验单》并共同签字确认。不同加工批次的棉花不得混合称重。出现不同加工批次的棉花混合装载的,应由棉花入库货权人先挑包整理加工批次,然后按加工批次过磅称重。

  对现场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需剔除棉包,应单独记重,从整批棉花重量中扣除,按合格棉包据实出具重量检验结果。

  第六条 棉花按批卸车时,应以4层8包或3层6包为一个单元码放,每个单元的最上一层(2包)相对于其他层应交叉横向放置。各单元之间按照排与列放置(具体放几排、几列,视每一工作面的场地大小而定)。同一批棉花应码放在同一个工作面上。

  第三章  条码扫描、回潮率检验及取样

  第七条 原则上,每个工作面应配备取样人员4-6人,以6人为宜,并配备现场协调、条码扫描、回潮率检验、杂质取样、相关记录等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  根据仓库情况,现场检验工作人员可以在卸车前对整车棉包进行条码扫描、测试回潮率等工作,但必须保证人员安全。禁止在棉包卸车过程中开展上述相关工作。

  第九条 进行条码扫描、核对棉包信息工作时,条码扫描人员应根据棉花加工企业提供的棉花加工批次组批信息汇总表(电子版),手持条码扫描枪,横向对准条码卡的检验机构使用联进行条码扫描(一批棉花使用同一支条码扫描枪)。对于个别虽然扫描无法通过但数字仍可以辨认的条码,可以人工辅助录入。

  对棉包条码卡缺失、重号、漏号、模糊、无法识别的,或因刷唛、装卸夹包造成棉包条码卡污染、破损的,由在库机构监督专业监管仓库和加工企业共同补挂合格条码卡,并做好相应登记。

  对予以剔除的不合格棉包,要记录相应包号,并在“中纤局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管理软件”中录入剔除棉包数量及原因。

  第十条 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方法的检测设备均可用于回潮率检验。现场检验工作人员须按批随机选取10%的棉包测试回潮率。用于回潮率检测的棉包应具有代表性。严禁挑取条码在线回潮率高或低的棉包检测回潮率。使用针插式快速检测设备检验时,语音播报功能应处于打开状态。每个作业面回潮率检测工作原则上由两个机构的各一名检验人员承担,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写《棉花回潮率检验单》。

  回潮率测试工作一般与取样同步进行。遇有天气状况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暂停检验。

  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棉包按批进行取样。以2人为一个工作小组,先行划分每人的负责区域(以一人负责同一侧的棉包为宜),然后,按小组开展工作,同一小组要基本同步。现场取样应确保不漏样、不重复。

  取样前取样人员应检查棉包两侧样品的完整性,发现加工企业为方便缝合切割口而人为减少样品的或取样口切割深度无法满足取样要求的,立即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驻库代表反映,要求棉花入库货权人及时纠正。

  对不合格并已剔除的棉包,不能抽取样品。

  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在棉包一侧取样,取出长260mm、宽105mm或124mm的单个棉样,重量控制在125-150g范围内。样品形态应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符合仪器化公证检验要求。禁止采取多次少量取样形成一个样品,以免样品零碎影响品质检验。

  第十三条 取样人员应撕下棉包条码卡(含在库补打的条码卡)中的检验机构使用联,将该联放入样品中间,露出条码一头,或者放置于样品表面,然后装入质量较好、透明度高的塑料小包装袋中并系好袋口,要确保样品、条码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 取样时,每个棉包码放单元所抽取的8个或6个样品应放在该单元棉包的底部,便于整批样品装袋时核对样品数量。

  第十五条 取样时,取样人员应按批每10包随机选取1包,抽取杂质样品,并形成一个总重量不少于600g的含杂率检验样品。

  含杂率检验应按入库过磅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取样工作全部完成后,方可对合格棉包加盖验讫印章,并对取样棉包进行缝包处理。

  棉布包装的棉包,验讫印章加盖在棉包包身和包头,塑料包装的棉包,验讫印章加盖在不干胶标签上。印章内容包括:验讫、在库机构代码和棉花属性。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的第一行是“监管棉花”字样,第二行是在库机构代码,第三行是“验讫”字样。

  第十七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在库机构应与交易市场派驻人员或监管仓库办理交接手续,并将重量检验结果通过“中纤局监管仓库棉花公证检验管理软件”上报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

  中纤局统一制作公证检验证书电子签章,签章代码与在库机构一一对应。

  在库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检验时间管理,提高重量检验1天完成的比例,压缩重量检验2天完成的比例,做到基本不发生重量检验3天完成的情况(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除外)。出现3天及3天以上完成的情况,应及时将原因上报中纤局。

  第十八条 录入“中纤局监管仓库棉花公证检验管理软件”的检验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一致,审核无误后方可上传。严禁篡改、编造检验结果、时间信息及情况说明。

  在库机构发现已上报的检验数据存在录入错误的,应及时向中纤局提交数据修改申请。

  第四章  样品交接及品质检验

  第十九条 供品质检验的样品应由在库机构逐个扫描样品条码,清点核查无误后,放入由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提供的印有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专用字样和编号的棉布包装袋中,确保样品与条码一一对应、不重不漏。包装袋中需放入已填写企业名称、加工批号、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名称、样品数量和包装袋编号的《监管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卡》,每个包装袋中样品交接卡的流水号应连续。每个包装袋内的样品必须属于同一个加工批次,不得混入其他加工批次的样品。

  第二十条 取样工作完成后,在库机构样品交接人员应分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填写《监管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在库机构留存,一份由仪器化公检实验室留存。样品交接单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在库机构现场检验中发现异性纤维,应在样品交接单内注明。样品交接前,包装袋应按加工批次集中存放。

  第二十一条 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应根据监管仓库的预约情况提前安排样品交接事宜,及时派样品管理人员到库与在库机构取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并对在库机构的品质检验样品取样工作是否规范进行检查。

  样品交接时,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样品管理人员应按照样品交接单核对样品袋数和加工批,确认无误的,在《监管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交接单》上签字并记录样品交接时间,由在库机构将样品交接时间录入“中纤局监管棉花公证检验管理软件”。

  第二十二条 仪器化公检实验室与在库机构应自监管棉花入库过磅后48小时内完成样品交接(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除外)。超出规定样品交接时限的,仪器化公检实验室与在库机构共同承担责任,在库机构记录超期批次及原因,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在库机构上报中纤局。

  第二十三条  在库机构应在样品交接完成前将涉及批次的PDA检验数据提交相应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移动存储设备),用于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样品验收和后续检验。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将PDA数据导入信息系统,采集加工批号和条码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样品到达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后,仪器化公检实验室样品管理员按加工批逐样出袋整理验收,发现条码重复、条码无法识读、无条码、缺少样品、样品规格不符合要求、加工批次混批等情况应在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并及时生成《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异常样品处理单》(见附件)协调在库机构改正,在库机构24小时内重新取样并通知仪器化公检实验室进行交接。

  严禁仪器化公检实验室用其它棉样替代已丢失的棉样。

  因异常样品处理不当影响品质检验结果正常发布的,相应在库机构和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对监管棉花进行品质检验时,按中纤局制定的《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规程》执行,具体操作中将“检验批”替换为“加工批”。

  感官检验中发现异性纤维的,在信息系统相应项目选择“有”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异性纤维的详细信息,作为计算加工批次内含有异性纤维样品的比例的依据。

  中纤局统一制作公证检验证书电子签章,签章代码与仪器化公检实验室一一对应。

  第二十六条  样品交接完成后,仪器化公检实验室应根据监管棉花预约到库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品质检验,及时发布品质公证检验结果,提高品质检验3天完成的比例,压缩品质检验4天完成的比例,做到基本不发生品质检验5天完成的情况(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除外)。出现5天及5天以上完成的情况,应及时将原因上报中纤局。

  第五章 复检

  第二十七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复检结果与公检结果相比,轧工质量逐样相符率80%及以上、颜色级逐样相符率80%及以上、平均长度值之差不超过0.5mm、主体马克隆值级一致、断裂比强度平均值之差不超过1.5 cN/tex、长度整齐度指数平均值之差不超过1%、公定重量之差不超过原验结果的1%,则判定入库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库机构要加强与仓库的协调与配合。仓库应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要求做好配合公证检验的准备工作。要通过双方的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保证现场检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