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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金奖每次不超过3个,名额可以空缺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1-16 09:56:00        【字体: | |

 

  本报讯 记者董翰博报道1月11日,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时表示,省长质量奖的评选周期为两年,分设省长质量奖金奖和省长质量奖银奖2个奖项。其中金奖每次不超过3个,银奖每次不超过7个,每次获奖组织数量视情况确定,名额可以空缺。

  什么样的组织可以申报省长质量奖?省质监局对此解读称,申报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6项基本条件: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已获得市、县(区)级政府质量奖(中直、省属企业除外);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质量指标在上年位于省内领先地位,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领先;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程度居本省前列。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 对参与评定工作的各方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对获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