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金生筑材厂生产的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辽宁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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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质监罚字〔2014〕1011号 |
朝阳市龙城区金生筑材厂生产的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朝阳市龙城区金生筑材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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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生 |
该单位生产的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规定。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朝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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