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体育在线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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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质监发〔2015〕84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特种设备专家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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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
辽宁省特种设备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辽宁省特种设备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行为,更好地为政府、企业、社会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特种设备专家的遴选、资格认定、日常管理以及参与特种设备相关事务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队伍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辽宁省特种设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并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经验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按专业设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专家组。
第五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评估。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等有关事项提出有关建议。
(三)参与我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调查处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参与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及各市县(区)局工作的检查等。
(五)参与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及投诉举报的检查。
(六)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三章专家遴选、聘任及管理
第六条 专家遴选条件:
(一)热爱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工作单位可以是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使用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
(三)相关专业有较深造诣,在本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能够对自己所从事领域项目的安全状况提供独立、公正的见解和判断。
(四)熟悉、掌握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应急或调查工作,年龄适宜,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相关领域为专业权威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由各市级质监部门推荐,专家本人同意,信息表(见附件)经市级质监部门确定后上报省局特设处。
(二)省局特设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被推荐人员的资历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的管理
(一)省局特设处负责建立专家库,对专家资格进行认定并实施管理,以及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等。
(二)专家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三)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局特设处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
1.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2.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3.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指派参加正常工作活动;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5.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第九条 专家的工作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局特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特种设备专家信息表
附件
特种设备专家信息表
姓 |
性别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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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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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或学术称号 |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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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哪种设备 |
擅长专业或特殊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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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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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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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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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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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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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社会兼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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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意见 |
年 |
注意:1.请以仿宋体小四号字填写;
2.如空白栏不够填写,可以适当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