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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体育在线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8-29 16:24:00        【字体: | |

  28-365365体育在线关于印发《辽宁省

  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质监发〔2016〕17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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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8日

  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是指根据“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管辖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对每一网格特种设备安全实施动态监管。这一模式的施行依托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和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和气瓶安全信息系统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

  第三条 辽宁省境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的目的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通过明晰责任、优胜劣汰,实现特种设备安全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五条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分为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网格划分按照属地原则,以行政区划为网格划分基础。

  第六条 一级网格覆盖辽宁省全境,监管责任部门为28-365365体育在线(以下简称“省局”),监管支持部门为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局主要负责人是本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本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及其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工作责任。 

  一级网格监管职责如下:

  1.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以及质检总局下放或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

  2.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要求,对省、市两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增加、取消和调整;

  3.制定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和相关制度;

  4.指导、督查、考核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有关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特种设备安全重大案件和隐患;

  5.组织开展对全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6.指导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或委托权限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对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其他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监督管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8.组织开展全省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二级网格覆盖各设区市(含绥中、昌图县)全境,监管责任部门为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监管支持部门为所在地市级政府安委会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局主要负责人是本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本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及其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工作责任。 

  二级网格监管职责如下:

  1.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以及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放或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2.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要求,对市、县(市、区)两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增加、取消和调整;

  3.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制定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监管计划,落实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市场主体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指导、督查、考核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接受省局的指导、督查、考核,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实施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5.按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6.运用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和气瓶安全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网格内特种设备及其相关市场主体、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分类监管;

  7.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报告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定和受委托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其他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网格报告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和隐患;

  11.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12.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13.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三级网格覆盖各县(市、区)全境,监管责任部门为所在地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同级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县局”),监管支持部门为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安委会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局主要负责人是本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本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及其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工作责任。 

  三级网格监管职责如下:

  1.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市、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以及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放或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2.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划分网格,确定监管责任人,落实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接受省、市局的指导、督查、考核,落实市局和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专项检查、有关重点工作;

  4.按计划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5.运用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和气瓶安全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网格内特种设备及其相关市场主体、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分类监管;

  6.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报告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受委托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其他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9.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网格报告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重大违法行为和隐患;

  10.对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11.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特种设备安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12.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四级网格覆盖各乡镇(街道)全境,监管责任部门为所在地县局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监管支持部门为所在地乡镇级政府安管办及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是本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本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工作责任。 

  根据监管力量资源情况,四级网格可继续划分五级网格,但最小网格监管责任人应至少2人,均应持有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

  四(五)级网格监管职责如下:

  1.向网格内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市场主体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督促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2.运用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和气瓶安全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网格内特种设备及其相关市场主体、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分类监管;

  3.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相关市场主体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按计划或上级网格部署,对网格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理,或按规定报上级网格监管责任部门;

  5.配合上级网格监管责任部门,对网格内特种设备及其相关市场主体、人员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调查等活动;

  6.督导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7.结合工作职能,对网格内特种设备及其相关市场主体、人员履行主体责任或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支持与服务;

  8.对网格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9.接受上级网格监管责任部门的督导、检查、考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安委会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融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为各级网格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依法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实行清单制度。清单应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级网格绩效考核由上级网格实施,考核的内容包括网格内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实行通报制度。各网格绩效考核情况及排名由上级网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通报。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实行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网格内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分为I、II、III、IV四类,分别采取信用监管、责任监管、常态监管、加严监管方式。 

  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网格化监管有关监察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轮换周期不长于五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28-365365体育在线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