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文件解读

《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规则(试行)》文件解读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6-12-06 11:02:00        【字体: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关于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信用辽宁”建设部署,省质监局积极推进企业产品质量诚信平台建设,探索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建立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制定了《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就制定《规则》的必要性、《规则》的起草过程及《规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制定《规则》是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将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作为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加快完善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的建设要求。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提出“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作为质量发展的“工作方针”,从政府推进质量发展的角度,将“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列为“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6项措施之一。省政府于2014年1月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将“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强化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

  制定《规则》是“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加强质量信用信息的应用,探索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评价,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是提高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分类规则(试行)》规定了对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按质量信用程度从高到低(质量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的企业质量信用程度。并将分类结果在全省质监系统内网共享,作为产品质量分类监管的依据。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规则》的起草过程

  省质监局于2016年5月着手《规则》起草工作。起草之初,省质监局邀请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有关专家来辽宁,介绍国家未来开展此项工作的思路、兄弟省份的工作情况,并对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给予指导。《规则》草案形成过程中,反复在同步建设的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上对现有的质量信用档案数据进行了试分类。在此基础上,借鉴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山东省质监局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研究成果、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2009)等有关信用等级分类要求、方案和办法,形成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全省质监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于9月23日通过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4日印发,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分为10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界定了企业质量信用、企业质量信用分类。

  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信息源,采用的信息源是基于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13〕733号)要求建立起来,经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回来的全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及根据我省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形成的部分数据、资料等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质量信用资质信息、质量信用良好行为记录、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及附表明确了分类方法,按质量信用程度从高到低(质量信用风险从低到高)依次分为A、B、C、D4类。质量信用分类将质量信用信息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以定性指标作为质量信用分类的基础,以定量指标进行计次累积调整。即在分类时考虑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按质量信用良好行为记录级别和数量情况分为A类、B类,有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则不计质量信用良好行为记录,按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程度和数量分为C类、D类。

  第七条确定了分类结果的时效为1年。有效期内质量信用类别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有质量信用程度降低情况的可按季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初步提出了分类结果的处理原则,与监管方面的衔接。

第九第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规则》的解释单位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