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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 发布时间: 2016-12-26 11:03:00        【字体: | |

 

  现就《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政府设立质量奖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而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1987年美国建立了“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对美国经济多年保持强劲势头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戴明奖”对日本质量管理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战后日本经济振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八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我国各省份也陆续设立了省长质量奖,这不仅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质量责任感和勇于竞争的信心,而且起到巨大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激励更多的企业在质量上追求卓越,促进国家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为切实发挥省长质量奖在质量品牌提升中的引导作用,不断提高权威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为了引导和激励辽宁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省长质量奖的定义、奖项设置、管理原则、鼓励条款、评审标准和适用范围等内容。辽宁省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依法设立的辽宁省最高质量奖项;是省政府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的奖励。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分设省长质量奖金奖和省长质量奖银奖2个奖项。省长质量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收费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评审标准为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省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设在省质监局。评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具体评审工作。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先进经验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申报条件,明确规定了申报省长质量奖必须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同时明确3年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等不得申报的4项条件,并对再次申报须提供的材料做出规定。

  第四章评定程序,规定省长质量奖评定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告、组织申报、部门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审议公示和审定报批等环节程序。

  第五章表彰奖励及经费,规定获奖组织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证书。相关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六章异议处理,规定省长质量奖评定表彰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并对如何进行异议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规定省评委会对省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参与评定工作的各方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对获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并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八章附则,对文件生效日期和解释权限等进行了规定。